阳春市洲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阳春市公安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阳春市G325新兴铸管厂路口及G234自由路口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监控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阳春市G325新兴铸管厂路口及G234自由路口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监控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441781-202006-00102-004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赖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662-766304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阳春市公安局
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
联系方式:刘先生 0662-772222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阳春市洲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赖先生0662-7663048
代理机构地址: 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梅花村开发区86号永顺商住楼B幢B1商铺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阳春市G325新兴铸管厂路口及G234自由路口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监控系统采购项目;一项;为进一步完善城区交通设施,营造畅通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计划实施阳春市G325新兴铸管厂路口及G234自由路口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监控系统采购项目,主要在325国道马水路段新兴铸管厂路口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监控系统、G234与自由路口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并接入阳春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项目主要安装电警抓拍单元、高清网络球机、反向抓拍900W卡口、补光灯、终端服务器等系列设备一批,并完善路面标志标线、警示牌等设施。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投标文件中出具承诺函);(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投标文件中出具承诺函);(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投标文件中出具承诺函)。2、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3、若供应商不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须提供制造商或经销、代理商对所投产品的有效授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提交报价文件之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近三年信用记录,将查询的供应商信用记录结果提供给评审现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7、本项目为一个整体,供应商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分拆。8、投标人须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50.4335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6月24日 09:00至2020年07月03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阳春市春城街道松梅路东二街永顺楼B幢(阳春市洲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20年6月24日09时00分起至2020年7月3日17时30分止(北京时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阳春市洲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阳春市春城街道松梅路东二街永顺楼B幢)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7月15日 10:0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7月15日 10:00
六、开标地点:
阳春市春城街道松梅路东二街永顺楼B幢(阳春市洲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标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①投标人须携带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营业期限必须在有限期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地税或国税)副本复印件(盖公章)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书(原件)到本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本公司只接受通过以上方式正式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报名及投标。(须同时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查询页面(含经营范围)打印件)
②招标文件答疑:本项目不举行集中答疑。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服务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电话咨询或传真或电邮形式无效)向采购人或者我司提出质疑,服务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附送有关证明材料。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无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