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大连理工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美食广场保洁洗消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美食广场保洁洗消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DUTCPZ-201915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施壮
项目联系电话:0411-39700120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地址:大连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大连理工大学国际会议中心(科技园大厦C座)409室
联系方式:李蕾;0411-8470996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施壮、姜颖男 0411-3970120、39700103
代理机构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软件园路80号,大连理工大学北门外科技园大厦601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一)项目概况
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位于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美食广场为校区食堂,面积3609.07平方米,本次招标主要为美食广场保洁和洗消等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内容
B12美食广场物业服务主要包含楼宇内公共区域(各家档口内区域除外)的保洁和食堂餐具洗消。楼内公共区域保洁主要负责就餐区、公共区域走廊、门厅、楼梯间、公共卫生间,食堂员工宿舍区走廊和公共卫生间等,各档口内环境由使用人自行保洁;食堂餐具洗消主要负责美食广场所有餐具的回收、洗涤、消毒,摆放,清点等,以及餐厨垃圾的收放。保洁工具,洗涤用品、消毒药剂等由物业服务单位提供。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 300万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本项目保洁洗消耗材以及相应的人工由中标人负责。
服务期限:自2020年2月15日到2022年7月31日止。
投标人须按照整月的服务期限进行报价,按照签订合同之日起实际发生服务天数据实结算,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次投标的各种风险(包括漏项风险),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价不再实行政策性调整和变动。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备本项目服务能力的企业;2.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包括: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f.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并不得分包转包。4. 截至开标日,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资格审查时现场查询网络显示结果为准。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08:00 至 2020年01月23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大连市甘井子区软件园路80号,大连理工大学北门外科技园大厦601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报名时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以及上述证明材料原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报名后,发售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2月07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2月07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大连理工大学(大连市高新园区凌工路2号)南门科技园大厦C座414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予以6%的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注:
(1)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中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划型依据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
(2)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予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