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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参与的科研项目以外的非依法必招项目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2020-06-11 打印

  作者:白如银Be1招标投标信息公示平台

目前,我国公共采购领域形成以《招标投标法》为统领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和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并存的局面。《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但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仍适用《招标投标法》。理解和适用《招标投标法》,首先要准确掌握其适用范围,笔者结合典型案例中的裁判观点,来阐释此问题。Be1招标投标信息公示平台

  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申2830号民事裁定书:《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该规定属于法律对投标主体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曾国清系自然人,案涉虾池的出租经营亦无涉,本案招租虽参照了招投标法有关程序,但曾国清并非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投标人的主体资格,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一、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认定案涉投标保证金超过估算价2%的部分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围垦管理局通过竞价方式对外出租虾池,曾国清交纳押金并竞价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Be1招标投标信息公示平台

  解析:《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招标投标”法律行为的主体有特殊的法律限制,依照该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允许参加科研项目投标的自然人。也就是说,《招标投标法》只规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招标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科研项目允许自然人参加投标)作为投标人,这两方民事主体之间的招标投标民事行为。其他民事主体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在《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之内,比如自然人进行招标或允许自然人参加投标的招标投标活动(科研项目允许自然人参加投标的除外),都不受《招标投标法》的规范和制约。Be1招标投标信息公示平台

当然,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自然人进行招标或允许自然人参加投标的招标投标活动,其实质是为了选择合同相对方而采取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竞争性缔约方式,属于民事合同意思自治的协商过程,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虽然不受《招标投标法》规范,但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等一般的民事法律规范。Be1招标投标信息公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