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出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的便利化举措,其中明确,相关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财政部办公厅明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釆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财政部办公厅还强调,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据了解,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财政部据此出台上述便利化举措,以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和医疗的保障。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近日还印发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有效发挥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有力保障。其中强调,面对复杂严峻的疫情形势,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合理筹集调度资金,加大财力保障,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加快资金拨付使用,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到位。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切实保障好患者医疗救治费用补助,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的临时性补助,以及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所需经费,确保不因经费问题延误患者救治和影响疫情防控。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认真组织落实并细化完善有关防控疫情财税措施,加强跟踪督促,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基层特别是困难地区的库款运行情况,对疫情防控支出有困难的,调度应急资金给予支持,坚决防止因经费保障不力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开展。要强化资金监管,确保防控资金用于与疫情直接相关的方面,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真正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