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标文件第16页,第六项合格的供应商符合以下条件的供应商,为合格的供应商:1、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条件的规定;2、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经验等方面具备承担本项目的施工能力;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的规定,各供应商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或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查询信用记录,并打印网站查询结果的截图。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因与招标文件前附表第3项供应商资格要求内容不一致,现修改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供应商,为合格的供应商: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能在国内合法提供招标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2、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的规定,各供应商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erditchina.gov.cn/)或信用山东(www.creditsd.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信用记录,并打印网站查询结果的截图。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单位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